关于争议焦点二。 原告认为被告时奔在直播间作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实际上是为了达到销售目的而单方面加重自身义务、给购买者设定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自愿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应当按照其陈述的商品价值100万元并按照承诺的假一赔三进行赔偿;
被告时奔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对100万翡翠价格进行任何磋商,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基础,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原告作为教授,文化程度高于普通人,且拥有专业的维权及鉴宝网站,不会因被告的宣传而被欺诈。 此外,即使要赔偿也应当按照商品本身的价格1,199元而不是100万元作为基数;
被告寻梦公司认为原告在庭审中已经明确900万的性质属于违约金,违约金需符合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立法本意,实现违约金的填平功能。 原告诉请金额与订单实付金额相比已经相差2,500多倍,即使是惩罚性也属于过高范畴,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个特别法,规定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的标准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即使是欺诈行为,相关赔偿也是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对此本院认为, 原告欲向被告时奔购买真的缅甸A货翡翠,但被告时奔实际向原告发送的是工艺品翡翠,该以假充真的行为构成欺诈;
原告欲以1,199元的对价获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该行为既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也有违公平诚信原则,难以认定原告在价格问题上受到了被告时奔的欺诈。
理由如下: 首先,商家在直播间销售商品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信息,不得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事实或隐瞒商品真实情况。 本案中,被告时奔向原告隐瞒了案涉商品实际为工艺品翡翠的真实情况,并虚构案涉商品为缅甸A货翡翠的虚假事实,足以使原告误以为系缅甸A货翡翠而进行购买。被告时奔以假充真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其次,被告时奔明确陈述“200万假一赔三”是在案外直播时作出,而非本案“百万级别”直播。在本案直播中,被告陈述的“假一赔三”系在原告下单完成后的开箱展示时陈述“吊坠,主播时奔称春彩料,天然A货翡翠假一赔三”,即被告时奔在本案中并未明确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假一赔三;
再次,原告作为具有一定经验的买家及维权人士,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对珠宝术语、翡翠价值及维权途径的了解均高于普通消费者,不会轻易对相差近1,000倍的翡翠价格进行误判;
最后,违约金的承担应当以损失为基础,原告本案订单支出仅为1,199元*3=3,597元,而3,597元与900万元存在巨大差别,原告并未就其差额部分的损失进行举证。
关于被告寻梦公司是否应当处罚被告时奔的“关联”店铺“景睦珠宝”等,系两被告之间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项下的内容,不属于本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本案原告亦明确不作为诉请提出,本院不作处理。
综上,被告时奔售假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元*3依法向原告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即向原告赔偿10,791元。但是,考虑到被告时奔为化解本案纠纷自愿提出向原告补偿36,000元,该承诺系被告时奔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第三人利益,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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